陕理工校发〔2015〕98号
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各部门:
《陕西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陕西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理工学院
2015年12月14日

陕西理工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印发
附件
陕西理工学院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建设及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校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其健康发展、有效运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关于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案例教学和联合培养基地建设的意见》(教研〔2015〕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践基地是由学校与教学机构、企事业单位等联合建立的供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活动的校外场所(以下简称实践基地)。实践基地必须依托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或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条 实践基地由学校或二级学院与有关单位协商共同建立。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需设立、规范管理、稳定有序、讲求实效、注重示范。
第三条 二级学院是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单位,承担有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学院都应建立若干能够满足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实践要求的实践基地,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研究生实践基地的工作。
二、实践基地的设立
第四条 每个专业学位类别根据需要建立3-10个专业实践基地,新增硕士专业学位点须在首批新生入学后第一学年建立符合培养需要的相应的实践基地。
第五条 实践基地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的主要业务能满足相关类别或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完成专业实践和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在区域内具有行业代表性。
(二)有一定数量符合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或业务人员;依托单位有必需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和拓展合作范围的潜力。
(四)具备研究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基本满足需要。
(五)符合就地就近原则,实践基地所在地尽量离学校较近,同一基地的依托单位与构成单位应在同一城市或合理的区域范围内。
(六)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能够保证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同时进行专业实践。
第六条 实践基地申报及协议签订
(一)各学院研究生实践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对拟申报的实践基地进行论证、初审后,报研究生处审批。
(二)申请批准后,学校与实践基地签订正式协议。
(三)正式签订协议后学校在实践基地挂“陕西理工学院研究生专业实践基地”铭牌。
(四)实践基地建设实施动态管理,原则上合作期限为五年。合作期限满后根据专业实践基地的人才培养效果及学校实际需求决定是否续约。
三、实践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七条 学校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成立实践基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学校负责人、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负责人、基地运行管理专员。
(一)学校及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负责人总体负责实践基地建设与管理。
(二)基地运行管理专员具体负责实践基地日常运行、专业实践教学计划制定与实施、研究生在实践基地期间的管理、学校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联系等。
第八条 学校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根据所签协议,改善和添置实践基地有关设施设备,为研究生开展专业实践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实践基地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加强日常运行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实践基地实行校内外双导师负责制,共同负责对研究生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若实践基地无法继续正常运行,学校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应根据所签协议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四、实践基地的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从专业学位基本建设基金中列专项经费用于实践基地建设,以保证实践基地长期稳定、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专业实践导师的指导费参照校内研究生导师指导费标准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实践基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具体见《陕西理工学院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实习(含见习)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